()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

()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11日至2017630日之间,已竣工验收并形成资产,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
)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