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或节能环保产业科研、开发和经营的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运作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营业收入、利润等)。

(二)相关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发经费投入等)。

(三)相关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研发人员、设备、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