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三)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从事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50%以上,热能、机械、自动化、环境工程、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开展能源审计、评估、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有关业务资质优先。

(六)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节能与绿色发展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计划或政策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