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南山区财政留成部分,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1.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

 2.租赁社会办公用房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