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5年度、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申报奖项至申请配套奖励之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

(四)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

(五)《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2.申请资料弄虚作假或不齐全;

3.申请资料中完成人未签字的;

4.申请单位在获得奖项后在深圳依法注册的;

5.项目所获奖项重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