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专项申报条件。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股权资助类: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已在申报通知发布日前6个月内(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贷款贴息类: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贷款合同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或生效,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贴息的贷款规模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事后直接资助类:资助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项目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事前直接资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