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注: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指南另行发布,本次暂不申报)。

(二)项目牵头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三)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经历。

(四)项目牵头申请人为博士后在站人员的,需提供合作导师签字的单位承诺函。

(五)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六)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仅限1个。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3.牵头单位项目组成员(前五位)应占三位以上。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

(七)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自由探索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人或企业只能牵头申报1项自由探索项目;

2.申请人或企业不得同时牵头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自由探索项目和学科布局项目;

3.牵头申请人或牵头企业在研(包括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不得牵头申报;

4.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5.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八)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做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九)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为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