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项目实施期内(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已经取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核计利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