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 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建设众创空间;
2. 空间发展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3.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 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5. 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提供网络、通讯、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6. 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