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二)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拟在2017年6月-2018年6月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及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等。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