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业化项目类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

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类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中心项目类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由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前获批组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支机构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25人,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核心团队成员须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在深圳建设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目的和投资规模等事宜。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须承诺同意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授权其深圳分支机构使用,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益按照双方约定按比例分享。

5、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四、“创新链+产业链”项目

1.申报条件

(1)实施方案符合深圳市战新、未来产业规划和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实施周期不少于3年,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以上重点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7)实施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子项目属于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类别的,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单位已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