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品牌提升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   持有一个或以上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的企业(适用于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

3.   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   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50万元。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1.   申请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的单位须为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3.   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本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