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6.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7.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单位具有省级以上节能服务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查机构等资质,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为我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工作形成重要支撑,并具备持续开展相关工作的良好基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 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 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