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该单位已承担以下项目之一:

(1)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驻外科技机构推荐项目,以及中国-东盟、中国-南亚、中非等“科技伙伴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3. 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或省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二、    科技企业资质认定补贴(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单位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3. 单位未获得过本认定补贴。

 

三、    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补贴 (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报项目为近两年国家发布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里的重点推荐项目或推荐项目,且申请单位已在宝安区实施该项目产业化(形成新产品或实施技术应用)。

 

四、    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补贴(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单位的技术与产品已列入近两年国家发布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

 

五、    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单位建设运营的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国际创新园;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3)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六、    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2017.05.12-06.07)

1.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的建设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两化融合重点支持,或企业已获得国家、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3、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