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助条件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