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申报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其中申报贷款贴息扶持方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应取得临床试验证明材料或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生产许可等。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二、   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和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划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批组建深圳市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该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且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计划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支撑。

4、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划在该平台已有技术服务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三、  国际认证扶持计划申报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认证项目(包括技术、产品及服务等)已通过国外权威认证(认证需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

3、认证项目符合深圳市生物产业规划和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认证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扶持计划申报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项目申报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获批组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4、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