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 行业类别 |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 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授权的专利 |
一 | 1、未来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其它产业 | 1亿元 | 500万元 | 600万元 | 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 |
二 | 建筑业 | 15亿元 | 3000万元 | 600万元 | 1项国家级工法(近四年内完成),或5项省级工法(近两年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