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工业机器人开发创新)

 

(一)项目单位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广东境内。

(二)项目单位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单位销售或购置的机器人设备属于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四)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或购置时间要求:

方向1:项目单位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时间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项目设备合同对应的发票凭证时间),并且未享受过省财政补贴;

方向2:项目单位机器人设备的购置时间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项目设备合同对应的发票凭证时间),并且未享受过省财政补贴。

(五)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六)对于“方向1”,各地市须严格审核企业优惠销售的真实性、符合性等;对于“方向2”,各地市须严格审核企业购置机器人的真实性、符合性等,尤其注意同一设备不要与“方向1”重复支持。

(七)项目组织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