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2.20-03.10

一、申报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因审核工作尚未结束,已申请2016年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和复核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参加本次申报。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