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须是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