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大型企业不予支持),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 ||
4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 |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6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7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表1.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业联盟协同创新服务 |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
企业技术转移集成服务 | |||
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 |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 | ||
4 | 创业孵化服务 | 创业教育培训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获孵化器项目资助的机构 |
创新创业大赛服务 | |||
5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
6 | 科技咨询服务 |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 |
7 | 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拥有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科技资源互通共享服务 | 认证的科普基地 |
表2.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 ||
4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 |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