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地级以上市或县(区、市)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并且财政资金已经拨付到位。市或县(区、市)出资到位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含),以在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并拨付入账为准。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为: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为10倍以上(含10倍)。 

   (三)申报主体为市或县(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参与部门开展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