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

(二)项目单位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符合《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要素条件》(附件1-1)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在本行业具有可复制性和较好的示范应用价值。

(四)项目已经建成并取得明显成效,且已于2016年12月前完工并通过项目推荐部门验收。

(五)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