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一)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其中,企业近三年新能源产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5.提升计划中,项目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并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6.工程实验室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