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选资类项目入库申报

一)申报条件

列入申报材料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属于2013年及以后落地且已建成投产的省产业园工业项目及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工业项目,符合附件4规定的奖励条件及标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或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项目所在地纳税。工业项目符合当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或依托省产业园发展的产业集聚项目)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三)项目相关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

(四)从园区所在地级市转入本市辖区内园区及转入依托园区发展的产业集聚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已安排过招商选资类资金的企业不得再次列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