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申报条件
到2017年正式申报资助时,如果企业能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应进行预申报: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且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三)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满一年;
(四)企业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时间,自2012年1月1日算起,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且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度在深圳市的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