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申报对象
经我署备案登记,已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外挂牌上市和拟境内上市已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
二、预申报条件
本通知适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和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了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经在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预申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以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
(一)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改制的,可以预申报改制阶段资助;
2.拟境内上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可以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
3.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境外挂牌上市(含红筹上市)的,可以预申报上市资助;
(二)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经在新三板挂牌的,可以预申报新三板挂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