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服务进口业务项目(2016.10.08-10.25)
一)支持领域
我市从事服务进出口(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为其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申请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其中: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营运模式,平台服务制度完善;
3.公共服务平台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4.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相应的物理环境、软件硬件设备设施及网络环境,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专职技术和管理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  
(四)除上述(一)、(二)项外,申请重点服务进口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2.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且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及企业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同一事项已获得中央财政相关项目政府资金资助的;
2. 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5年的;
3. 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2016.10.10-11.15)
一)申报条件
1.2016年1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指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2.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3.申请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4.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申请指南(2016.10.10-11.15)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请企业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家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
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3.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2015年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0家;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5.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无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未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二)支持领域
对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企业,以B2B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海外仓”综合配套服务,以及完善海外运营中心服务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