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本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1年以上, 依法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纳入南山区重点出口企业名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二、补助企业:

南山区2015年一般贸易重点出口企业,详见后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