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走出去”服务平台资助计划申请(16.09.28-09.30)

一)、支持对象

(一)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二)申请单位有较强的组织、研究、提供服务的能力,申请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实施条件;

(三)服务主业突出,服务质量优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申请单位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供综合性对外投资合作服务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走出去”相关专业背景和5年以上涉外工作经验,提供区域或行业对外投资合作服务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区域或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工作人员中拥有海外工作或海外留学背景的不少于3人,能以英语或其他外语作为工作语言。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已获得相关项目政府资金资助,或应由其他资助资金支持的。

2.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未满3年的。

3.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二)、资助条件

(一)平台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主要服务于深圳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非仅本企业自用;有相应的自有建设资金,平台已初步构建并投入运营。

(二)具有相关信息咨询、政策宣传、人才服务、投资促进、境内外资源对接等功能;拥有广泛的境内外合作网络,有能力在境外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

(三)能够提供主要经贸合作伙伴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投资环境信息,上述信息应对深圳产业和企业有一定针对性,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当地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体系、劳工制度、注册指引、优惠政策、促进机构等内容。

(四)拥有与项目运营相适应的专用场地、设施和专职人员。

二、海外投资保险资助计划申请(16.09.28-09.30)

一)、申报条件

(一)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二)已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三)上一年度到本年度7月30日期间,已购买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海外投资保险事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