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二)已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三)上一年度到本年度7月30日期间,已购买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海外投资保险事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