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指南中,除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七)本指南中,总部经营奖励与总部功能提升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八)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九)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申请条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不少于2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属于专门专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或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商贸旅游企业。金融法人机构、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