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二、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电量(折算成电费),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电量的3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