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3)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保障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数不少于300万元,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项目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者许可认证;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并拥有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和人才梯队;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4)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②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③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④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项目实施地点(研发、生产、服务等关键环节)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三)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其中申报贷款贴息扶持方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6)项目实施地点(研发、生产、服务等关键环节)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