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技术中心(16.09.18-10.14)

(一)实施主体: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且未获得过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升级方向。

2.项目在2014 年-2016 年实施,在申报截止日前,经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40%。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额不超过200 万元。

4.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

5.2003 年以来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技术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如无特殊原因,不能申报本专题。

6.企业近5 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得申报。

(三)支持范畴:

1.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建设;

2.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3.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建设;

4.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

5.本专题采取竞争性评审、事后补助方式实施。支持已完工并验收项目,财政资金限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二、支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16.09.18-10.14)

(一)申报条件:

1.具备较好的质量品牌工作基础。近三年区域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誉损害等事故。区域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区域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2.重视质量品牌建设。对区域品牌建设作出规划部署,建立相应制度,并对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政策支持。

3.主导产业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出台了支持主导产业和区域内企业发展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

4.近5 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二)申报主体: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所在地政府(不含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支持范畴:

1. 区域品牌策划和设计。如编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申报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标记等集体品牌,设计品牌名称、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等。

2. 加强区域品牌宣传和营销。如开展区域品牌巡展发布、产业链对接、供需见面、商贸交流等活动。

3. 区域品牌建设相关培训。如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专业知识和品牌管理经营人才培训等。

(四)支持方式:对已列入工信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和此次经竞争性评审列入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且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省财政资金一次性予以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财政奖励资金限用于第(三)点区域品牌相关建设。

三、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发展(16.09.18-09.21)

(一)基础条件。

1. 所属企业为列入2016-2017 年度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粤经信规划函〔2016〕96 号)的企业;

2. 所属企业2015 年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在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2015 年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 件以上(含1 件);

3. 所属企业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目标条件。

4. 中央研究院建设2016 年-2019 年计划累计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 亿元),其中2016-2017 计划累计投入不低于1 亿元(含1 亿元)。

5. 到2017 年底,中央研究院实现对企业内部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以及对行业创新资源的高度集聚;到2019 年,中央研究院在行业基础性、前瞻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相关研发成果和整体研发实力达到行业全国先进水平。

四、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16.09.18-10.14)

方向1:大数据产业园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产业园区的建设或管理工作。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4 年和2015 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4 年后成立的企业要求2015 年利润为正值);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4)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具备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的良好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能较好地发挥大数据产业集聚和示范引领作用,是本地区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的重点规划项目。

(5)园区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并明确制定了园区发展大数据产业的规划和建设方案;针对大数据企业落户和发展有明确的思路和政策。

(6)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建设引入完整的大数据管理概念,具有吸引大数据企业聚集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

(7)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8)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方向2: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建设或管理工作。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4 年和2015 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4 年后成立的企业要求2015 年利润为正值);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4)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

且场地作为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 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园区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主要面向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有引进、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具体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6)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资源及融资服务等,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7)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8)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五、企业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 所属企业为列入2016-2017年度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粤经信规划函〔2016〕96号)的企业;

2. 所属企业2015年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015年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件以上(含1件);  

3. 所属企业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目标条件。

 4. 中央研究院建设2016年-2019年计划累计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其中2016-2017计划累计投入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

 5. 到2017年底,中央研究院实现对企业内部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以及对行业创新资源的高度集聚;到2019年,中央研究院在行业基础性、前瞻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相关研发成果和整体研发实力达到行业全国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