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 所属企业为列入2016-2017年度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粤经信规划函〔2016〕96号)的企业;
2. 所属企业2015年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015年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件以上(含1件);
3. 所属企业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目标条件。
4. 中央研究院建设2016年-2019年计划累计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其中2016-2017计划累计投入不低于1亿元(含1亿元)。
5. 到2017年底,中央研究院实现对企业内部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以及对行业创新资源的高度集聚;到2019年,中央研究院在行业基础性、前瞻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相关研发成果和整体研发实力达到行业全国先进水平。
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
方向1:大数据产业园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产业园区的建设或管理工作。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4年和2015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4年后成立的企业要求2015年利润为正值);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4)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具备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的良好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能较好地发挥大数据产业集聚和示范引领作用,是本地区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的重点规划项目。
(5)园区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并明确制定了园区发展大数据产业的规划和建设方案;针对大数据企业落户和发展有明确的思路和政策。
(6)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建设引入完整的大数据管理概念,具有吸引大数据企业聚集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
(7)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8)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方向2: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建设或管理工作。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4年和2015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4年后成立的企业要求2015年利润为正值);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4)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且场地作为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5)园区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主要面向大数据及相关领域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有引进、培育大数据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具体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6)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资源及融资服务等,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7)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8)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