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16.09.13-09.25)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该单位已承担以下项目之一:

(1)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驻外科技机构推荐项目,以及中国-东盟、中国-南亚、中非等“科技伙伴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3、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或省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二、科技企业资质认定补贴(16.09.13-10.16)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3、单位未获得过本认定补贴。

三、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补贴(16.09.13-09.25)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为近两年国家发布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里的重点推荐项目或推荐项目,且申请单位已在宝安区实施该项目产业化(形成新产品或实施技术应用)。

四、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补贴(16.09.13-09.25)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的技术与产品已列入近两年国家发布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

五、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补贴(16.09.13-09.29)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在宝安区内(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已形成样品或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3、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属内部生产技术改造或生产能力提升的,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畴。

5、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超过1项。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贴(16.09.13-10.10)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含300人)。

4、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不超过1项。

七、创新联盟运营补贴(四大类)(16.09.13-09.25)

申请条件:

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如政策辅导、产业年会、金融服务、技术论坛、成果展会等);

(6)联盟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开展研发活动(如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科技计划专项、公共服务平台等);

(7)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2、园区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积极实现各园区招商、政策、服务等资源共享,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园区活动5项以上(如创业指导、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宣讲、上市辅导等);

(6)联盟的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3、创客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积极整合技术与需求资源,优化产业链条发展,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创业辅导活动5场以上(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实践、项目对接会等);

(6)联盟运营经费独立核算。

4、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经国家部门认定,且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其中至少2场国际性活动(如政策辅导、产业年会、金融服务、技术论坛、成果展会等);

(6)联盟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开展研发活动(如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科技计划专项、公共服务平台等);

(7)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八、科技孵化项目资助(16.09.13-09.29)

申请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3年;已入驻经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且入驻时间未满3年;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含500万元)、人员不超过30人(含30人);

4、申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范畴;

5、申报单位未获得过本类资助。

九、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5大类)(16.09.13-09.29)

申请条件:

1、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入孵企业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5年,入驻科技创新园时间未满3年,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人;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2、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创赛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企业为近两年区及以上级别创新创业大赛(由政府主办)获奖单位,或实施获奖项目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在参加的创赛开赛之后);

③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3、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成长企业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③企业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以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计);

④申报单位注册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6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

⑤企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不含20%);

⑥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4、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高端科研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或由深圳市孔雀团队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创办的科技企业;

③研发机构或企业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其中自然人申请者不受户籍限制;

②申请人作为创客群体、创客团队或创客服务机构已入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③申报人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十、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16.09.13-09.25)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机构;

 2、申请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市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3)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

十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补贴(16.09.13-09.25)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已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科学实验室,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及分支机构,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3)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省、市级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且相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4)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校(院)企共建实验室或研发中心,且市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十二、基础研究项目补贴(16.09.13-10.11)

1、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科学、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技术等开展。

十三、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补贴(16.09.13-10.11)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2、主要围绕产业和民生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实验室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技攻关,且不得兼任区级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院校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

5、企业类申请人上年度缴纳现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等配套条件。

十四、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补贴(16.09.13-10.11)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化前景好;

3、企业拥有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应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5、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五、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4大类)(16.09.13-10.11)

1、申报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类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联盟运营单位,所属行业为宝安区重点发展产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3)对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近两年开展三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

2、申报公共测试平台类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3)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8人以上。

3、申报创客服务平台类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拥有一支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平台已经为创客、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项目众筹等服务。

4、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类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宝安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一支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平台已经为宝安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

十六、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补贴(16.09.13-09.25)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且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2、近两年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3、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十七、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补贴(16.09.13-10.11)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提出申报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报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

3、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补贴申请之前;

4、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

十八、区创客实验室建设补贴(16.09.13-09.29)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2、实验室在宝安区内,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研发能力,能为创客提供开放源代码软件、实验硬件设备及材料共享等服务,帮助创客实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4、拥有维护实验室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5、实验室未获得过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

十九、创新创客载体服务建设补贴(3大类)(16.09.13-09.29)

1、创新载体接入平台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的载体已被认定为区级创新载体;

(3)该载体已接入深圳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深圳软件园等平台服务。

2、创客载体接入平台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的载体已被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3)该载体已接入市、区认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3、众创空间宽带网络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管理的众创空间已被认定为区众创空间;

(3)该空间已完成宽带接入建设,并向入驻创客团队或机构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信息化项目补贴(16.09.13-09.27)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信息化项目包括:

(1)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城市管理与服务、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建设的智慧化项目;在园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等方面建设的智慧园区项目。

(2)企业信息化项目,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三网融合、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用等,以及其他企业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3、申请的项目在宝安区内实施且已建设完工。

二十一、信息化项目配套补贴(16.09.13-09.27)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的建设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两化融合重点支持,或企业已获得国家、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3、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二十二、高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补贴(16.09.13-09.22)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2、申请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创新论坛、学术交流会议等活动的水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家级;

3、该活动及其方案(拟邀请专家贵宾简介、邀请理由、交流活动安排、经费开支预算等)已经过区政府批准同意,且该活动于申报本补贴时已举办结束。

二十三、科技展示项目补贴(16.09.13-09.22)

1、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内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中心、科学馆、图书馆等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该单位可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且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实际投入金额超过20万元;

3、该单位已为10个以上企业、创客团队、创客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科技展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