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已经取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核计利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