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计划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二、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3、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保障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数不少于300万元,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项目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2)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已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或者许可认证;

(3)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并拥有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和人才梯队;

(4)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4、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1)对外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与信息服务,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2)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3)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4)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