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珠三角地区不低于50%,其他地区不低于25%。 

  (四)珠三角地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地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3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当年省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平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