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即将完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