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1.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缴注册资本的1%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其区级纳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二)非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


  1.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2.其它创新型金融机构, 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三)金融创新贡献奖励


  开展南山区金融创新贡献奖评选,对在我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创新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以及开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或对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要特别奖励的项目,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四)投融资扶持


  1.贷款贴保贴息。对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区内拟上市企业、民营领军企业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营稳定、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额度的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中介费用指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等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支出。


  2.风险补偿。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与融资担保、银行等机构合作,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额3%的比例对合作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3.创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二、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三、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扶持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控制市场风险。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对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对其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财政支持额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出口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四)鼓励开展市场拓展及招商推介活动。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发布的国内、国外重要展会,给予参展费用补贴;对于承办政府组织举办的市场拓展、招商推介、学术交流、推广对接、展览展销等活动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承办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