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总部企业认定与扶持。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对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租用商品办公用房补贴。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商品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于 2016年1月1日 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南山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


  4.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四、申请总部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