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软科学项目申请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业、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