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由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单位于2016年7月15日前获批组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支机构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25人,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核心团队成员须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在深圳建设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目的和投资规模等事宜。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须承诺同意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授权其深圳分支机构使用,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益按照双方约定按比例分享。

5、国家工程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