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条件: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鼓励现有企业对照本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努力提升工艺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水平。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其他铁合金品种(含高炉生产的镍铁)暂不纳入规范条件。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申请公告的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