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要求

 (一)试点企业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 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 和竞争优势。 

(二)试点企业必须属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具有比较成熟、 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 运作流程规范,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强,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 3 家。 

(三)试点企业具有高素质的供应链管理专职团队,其中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量不低于 50%。 

(四)试点企业须成功开展供应链管理实践 2 年以上,并取 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效明显,在本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 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试点企业属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试点企 业属其他地区的,制造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 2500 万元,生产服 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六)试点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