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园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核心产业明晰,产业链条耦合共生具备一定基础,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且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 

(三)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机构,并制订工业园管理办法; 

(四)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具备实施方案的经费保障及实施条件;

(五)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及管理,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要求,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六)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环评已通过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