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屋顶资源提供方,单一项目装机容量必须为1兆瓦以上且在2015年10月-2016年7月期间并网验收。 

4.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已获得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在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5.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5年度(未支持)和2016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