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接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其中,企业近三年节能环保产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单位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方向必须符合本项扶持计划确第一部分所列“重点支持领域”。
2.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3.工程实验室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实施,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不超过3年。
4.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四、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节能环保产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申报单位于2016年6月15日前获批组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四)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节能环保学科建设专项(直接资助)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具有专业人才培养资质的高等院校。
(二)申报学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科设置应达到国内同级领域的先进水平,对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价值;
2、学科建设已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主要方向应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3、学科新增4-6个研究方向,具有水平较高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成员不少于4人。学科组成员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科新增年培养本科生20人或研究生15人以上的能力。
4、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基本条件;
5、在本学科领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6、重视学科(专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三)学术带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学科带头人应为教授(或相应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方向的现状和学术前沿;
2、研究方向带头人应为教授(或相应正高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带头人作为首位人员至少成功申报一项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相关的纵向科研课题,或至少获得一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本学科相关的科研奖励,且目前正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研究方向带头人应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EI、SCI、SSCI收录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以上;
4、在相应学科领域内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受到同行与学生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