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九)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二)属粤东西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十三)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十四)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客工位5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十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十六)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十七)启动并运营一年以上。